固废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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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鉴定机构
详细说明

1、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定义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要求,需要对被鉴别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报告形式说明判定结果。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注意:GB5086和GB5086.2已经废止,现行为HJ557;GB5086.1仍然执行。

3、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过GB8978较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过GB 8978较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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